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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楊濤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12月19日02版)
  “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?”南京電視臺主持人、名嘴吳曉平在《聽我韶韶》欄目中,就涉及北京大學教授孔慶東的一起案件進行了評論,之後被孔慶東訴至法院,索賠20萬元。12月17日,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報了這起案件,一審駁回孔慶東的訴訟請求。(《現代快報》12月18日)
  孔慶東曾因中國勞動關係學院一學生指出他的詩“格律不對”,怒罵對方是“狗漢姦”,結果被學生起訴,海澱區法院判決孔慶東公開道歉並賠償200元;如今,他被電視臺主持人罵“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”後,卻被判敗訴,不知他作何感想?海澱區法院的判決不僅維護了老吳作為新聞評論人的合法權力,更是在保障新聞工作者的職業權力,保障社會公眾對於不當之風的評論權。
  法院在這個案件中,肯定了新聞評論的特殊性和對於社會文明進步的特殊價值。法院認為,新聞評論主要是為“公共利益”而存在,“《聽我韶韶》是一檔電視新聞評論類節目,需要結合最近發生的具有較高新聞價值、評論價值的事件、問題或社會現象展開評論、剖析,發表意見和態度”。而這種為“公共利益”存在的評論,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即“使得評論人在進行觸及有關他人或相關社會現象痛癢的批評時,說的常是別人不愛聽的話,甚至會使用一些貶損性詞語、語句,以達到針砭時弊、扶正祛邪、促進內省自律等作用”,因此,對於新聞評論應當適度寬容,慎重認定侵權。
  在肯定新聞評論的特殊性的基礎上,法院事實上採納了國際通行的“公正評論”的標準,來認定是否評論侵權。在國際誹謗法上,符合以下幾個條件,即“發表意見是出於公眾利益,發表的意見基於一定的事實,不具有惡意”,則認為是“公正評論”而不判定為侵權。海澱法院雖然沒有提及“公正評論”的字眼,但事實上援引了這一慣例,認為“對於新聞評論而言,如果依據的事實是真實的,主觀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惡意,即使在個別範疇內出現言辭激烈甚至稍有過激的語句,仍應予以理解與寬容,視為在正常的評論範疇之內。”這進一步說明,新聞評論只要為“公共利益”,與事實基本符合,被批評方不宜糾纏於個別語句。
  此外,海澱區法院進一步在判決中引用了“公眾人物”的概念,為新聞輿論監督保駕護航。“公眾人物”是國際誹謗法通行的概念,美國最高法院在《紐約時報》訴沙利文案中,首次提及“公眾人物”。國內法院最早在範志毅訴《東方體育日報》案中提及,此後在唐季禮訴《成都商報》、張靚穎訴《東方早報》案中都有提及。官員也好,社會知名人士也罷,既然享受比一般人更多的社會資源和名望,就應當受到更多的監督,也應當更能容忍監督中出現的瑕疵。海澱區法院指出“孔慶東作為公眾人物,較社會一般人在承受社會輿論方面有較高容忍義務,不能因新聞評論時的個別用語本身存在一定的貶義,就認定構成侮辱”,這就進一步確立了“公眾人物”應當承受更高的容忍義務,從而為新聞輿論監督減壓,有利於新聞媒體及時行使監督權,維護公共利益。  (原標題:不願容忍輿論批評的孔慶東敗訴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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