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寵物傷人,主人賠償。”這是很多人都明白的道理。如烤肉果流浪狗傷人,平日里好心給流浪狗喂食物的居民,是否需要擔責呢?昨天,新安晚報記者從合肥市廬江縣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得出了答案。
  好心喂養的流浪港式飲茶狗咬了人
  楊小玲系廬江縣廬城鎮秀水亭小區清潔工。今年6月3日10時許,楊小玲在廬江縣城秀水亭小區17棟附近工作時,被小區里的一條狗咬傷左小腿。狗傷人後,楊小玲被大家送往負債整合廬江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註射狂犬疫苗,後又至廬江縣人民醫院治療,共支出醫葯費2508元。
  小區居債務整合民說,這隻狗是陳鳳家的。楊小玲找到陳鳳詢問,陳鳳否認這狗是自己的,說是流浪狗,自己只是有時好心投喂些食物,並拒絕賠償。雙方為此糾纏不下,楊小玲報警,警方隨後趕到小區對該狗進行了處置,在陳鳳為流浪狗搭建的棚墩中將狗打死。
  事後,當地派出所、居委會進行了多次協調,但陳鳳均否認是自己的狗,不予賠償。無奈之下,楊小玲將陳鳳起訴至廬江縣人民法院,要求建築設計陳鳳賠償損失。
  法院判決喂養者賠償損失
  廬江縣法院受理並開庭審理了此案。“該案確實很特殊。”廬江縣人民法院的辦案法官告訴新安晚報記者,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。在該案中,咬傷楊小玲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是陳鳳就很關鍵。
  庭審中法官查明,咬傷楊小玲的狗本屬於流浪狗,該狗經常活動於陳鳳戶外搭建的棚墩附近;其間,陳鳳給予該狗一定的喂養,且該狗在陳鳳戶外的棚墩中生育兩窩狗崽,均由陳鳳送養給別人;廬江縣公安局民警處置該事件時,在陳鳳搭建的棚墩中將咬人的狗打死;楊小玲被咬傷的地點,亦為其所在小區的公共通行道路……這些證據都表明,陳鳳就是這隻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。
  同時,法院還查明,楊小玲在從事保潔工作中,沒有故意挑逗或者其他行為誘使該狗對其攻擊,其對該起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,不應當減輕陳鳳的賠償責任。據此法院作出判決,喂食者陳鳳賠償清潔工楊小玲被狗咬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800餘元。宣判後,陳鳳未提出上訴,該判決已生效。
  喂養者稱自己“好心辦壞事”
  “我這是好心辦了壞事,還惹上了官司。”昨天,當了被告的陳鳳說起自己的遭遇,仍然一肚子的怨氣。
  採訪中,陳鳳告訴新安晚報記者,這條流浪狗在小區里生活了一兩年了,自己當時見到這條狗的時候,是個大冬天,她看到小狗瘦得只剩下皮包骨頭,凍得可憐。“我就把家裡的剩飯倒給了小狗。”幾天后,陳鳳又在家門口見到了這條小狗,“它兩隻眼睛望著我,可憐巴巴的。”她心一軟又拿東西喂了小狗。自此,這隻狗就在她家附近安定了下來,她也常常拿點剩飯剩菜去喂。後來她又給小狗搭了一個棚子,做了窩。這隻狗還生了兩窩小狗,她自己養不了,就送給了別人養。
  對於法院的判決,陳鳳雖然不服氣,但事後想想也算了,畢竟自己確實是有點責任的,“以後遇到流浪狗,我也不敢收留了。”
  律師稱此舉不屬於規範救助
  “這樣判決,是合法又合理的。”昨天,高明生律師對新安晚報記者說,在本案中,咬傷楊小玲的狗雖然原來是流浪狗,但是陳鳳對該流浪狗進行了飼養和管理,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條件,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  “流浪動物的天性決定了其會向有利於其生存的地方聚集,陳鳳長期投喂流浪狗,尤其是在其家門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為,在其生活社區的公共環境中形成了一個流浪狗獲取食物的固定地點,而流浪動物的不可控制性及自然天性,在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會給社區的公共環境帶來危險。”高律師說,陳鳳的投喂行為既不同於對流浪狗的規範救助行為,其自己又未採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,故其行為是對於公眾共同利益的一種不合理干涉及影響,此危險影響與楊小玲受傷之間存在因果聯繫,故陳鳳應承擔賠償責任。而這一觀點,與法院判決意見一致。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(許巧雲記者袁星紅)  (原標題:流浪狗咬傷人,喂養者被判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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